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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辦法
行政院七十年四月一日台七十內字第四○三四號函修正發布
第一條 為崇敬革命先烈、陣亡將士,定期舉行祭 祀典禮辦法。
第二條 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典禮,中央在中央政府所地忠烈祠舉行。省(市)、縣(市)在當地忠烈祠或其他適當場所舉行。
第三條 每年三月二十九日為春祭日期,春祭革命先烈及陣亡將士,九月三日為秋祭日期,祭祀陣亡將士。
第四條 祭祀典禮,參加人員除中央另有規定外,省(市)、縣(市)由各該地方首長率領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參加。
第五條 舉行春秋祭典時,同時致祭為國殉難官民。
第六條 祭祀典禮儀式如左:
一祭典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陪祭者就位。
五與祭者就位。
六奏國歌。
七上香。
八獻花。
九恭讀祭文。
十行三鞠躬禮。
十一主祭者報告致祭意義。
十二演講。
十三奏哀樂。
十四禮成。
前項第十一款及十二款,得視實祭情形從略。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辦法
行政院七十年四月一日台七十內字第四○三四號函修正發布
第一條 為崇敬革命先烈、陣亡將士,定期舉行祭 祀典禮辦法。
第二條 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典禮,中央在中央政府所地忠烈祠舉行。省(市)、縣(市)在當地忠烈祠或其他適當場所舉行。
第三條 每年三月二十九日為春祭日期,春祭革命先烈及陣亡將士,九月三日為秋祭日期,祭祀陣亡將士。
第四條 祭祀典禮,參加人員除中央另有規定外,省(市)、縣(市)由各該地方首長率領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參加。
第五條 舉行春秋祭典時,同時致祭為國殉難官民。
第六條 祭祀典禮儀式如左:
一祭典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陪祭者就位。
五與祭者就位。
六奏國歌。
七上香。
八獻花。
九恭讀祭文。
十行三鞠躬禮。
十一主祭者報告致祭意義。
十二演講。
十三奏哀樂。
十四禮成。
前項第十一款及十二款,得視實祭情形從略。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市府分類: 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26
- 發布日期: 2016-07-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 點閱次數: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