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祀忠烈祠審查作業要點
一、為審查入祠忠烈祠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入祀對象如下:
依忠烈祠祀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規定入祀者。
依褒揚條例第五條規定入祀者。
抗戰期間海南島(含圍洲島)陣前起義義士依規定入祀者。
三、入祀程序如下:
忠烈殉職官兵:由其原屬部隊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 由國防部轉內政部核准。
忠烈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或義勇消 防人員:由原屬警察、消防機關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 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轉內政部核准。
其他忠烈殉職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由原屬機關或委 託機關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各該中央業務主管機 關或直轄巿、縣(巿)政府轉內政部核准。
忠烈殉難人民、依褒揚條例規定入祀者及抗戰期間海南島 (含圍洲島)陣前起義義士依規定入祀者:由其事蹟表著 地、殉難地或原籍地之公正人士或鄉鄰親屬填具事蹟表, 報直轄巿政府或縣(巿)政府調查屬實後轉內政部核准。
四、入祀忠烈祠烈士姓名清冊及入祀忠烈祠烈士事蹟表(如附 件一及二)應記載事項如下:
入祀忠烈祠烈士姓名清冊:
(1)入祀者身分資料(所屬單位、級別、職別、姓名、出生 年月日、戶籍地等)。
(2)死難日期、死難地點。
入祀忠烈祠烈士事蹟表:
(1)入祀者身分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戶籍地等)。
(2)入祀者之生平事蹟。
(3)入祀者之死難經過。
(4)入祀者遺族概況。
(5)申請入祀之依據。
(6)入祀事蹟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
(7)填報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8)申請及核轉機關審查意見。
五、審查程序如下:
依忠烈祠祀辦法第二條或第二條之一規定入祀者,各該填 報機關(單位)及核轉機關應就申請入祀之具體事蹟確實 調查並加註初審、複審意見及檢具殉難事蹟證明文件或佐 證資料轉內政部核准。
依忠烈祠祀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褒揚條例第 五條規定及抗戰期間海南島(含圍洲島)陣前起義義士依 規定入祀者,直轄巿政府或縣(巿)政就申請入祀之具體 事蹟確實調查並加註審核意見及檢具殉難事蹟證明文件或 佐證資料報內政部核准。
依忠烈祠祀辦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入祀者,直轄巿政府或 縣(巿)政府應就邀請相關單位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 小組,就申請入祀之具體事蹟確實調查審核後,加註審核 意見及檢具殉難事蹟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報內政部核准。
依忠烈祠祀辦法第二條第九款或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申請入 祀者,內政部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邀請申報機關 派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