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祀辦法
國防部六十七年六月七日金銓字第一0八六函發布
國防部九十年十二月五日鐸錮字第一三四四號令發布廢止
第一條 | 國民革命陣亡殉難官民祠祀,依本辦法行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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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國民革命忠烈祠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專祠。 | |
第三條 | 國民革命忠烈祠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 |
第四條 | 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祀之革命烈士,始自國民革命第一次起義。 | |
第五條 | 國民革命陣亡殉難之忠烈官民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 |
1.領導國民革命創建民國有特殊之勳績而殉國殉戰 者。 2.國民革命在民元以前各次起義陣亡殉職或入獄致死者。 3.民國元年以後討袁、護法等役殉戰被害陣亡者。 4.東征、北伐、勦匪、討逆、抗戰、戡亂復國等役陣亡、或被俘不屈而殉職者,勳績特著,經命令褒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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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國民革命先烈入祀牌位規定如左: | |
1.國民革命烈士有特殊功勛者,及國軍將官每烈士建立牌位。 2.國民革命建有優異功績之烈士及校尉級軍官,得分批書寫,每牌四排每排二十五人。 3.國民革命建有優異功蹟之烈士及國軍士官兵,得印製名冊祠祀。 4.國軍士官士兵勛績特著,經命令褒揚者或追贈者,均得建立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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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轉呈 總統核定之。 | |
第八條 |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得按革命階段分別編列奉祀。 | |
第九條 | 凡經核定入祀首都忠烈祠,省(市)、縣(市)忠烈祠之烈士,由內政部轉知國防部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 | |
第十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而合於忠烈祠祀辦法之規定者,得按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另定之。 |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