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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祀忠烈祠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內政部台(九十)內民字第九○六四四六七號函
一、為審查入祠忠烈祠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入祀對象如下:
1.依忠烈祠祀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規定入祀者。
2.依褒揚條例第五條規定入祀者。
3.抗戰期間海南島(含圍洲島)陣前起義義士依規定入祀者。
三、入祀程序如下:
1.忠烈殉職官兵:由其原屬部隊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國防部轉內政部核准。
2.忠烈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由原屬警察、消防機關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轉內政部核准。
3.其他忠烈殉職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由原屬機關或委託機關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各該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或直轄巿、縣(巿)政府轉內政部核准。
4.忠烈殉難人民、依褒揚條例規定入祀者及抗戰期間海南島(含圍洲島)陣前起義義士依規定入祀者:由其事蹟表著地、殉難地或原籍地之公正人士或鄉鄰親屬填具事蹟表,報直轄巿政府或縣(巿)政府調查屬實後轉內政部核准。
四、入祀忠烈祠烈士姓名清冊及入祀忠烈祠烈士事蹟表(如附件一及二)應記載事項如下:
1.入祀忠烈祠烈士姓名清冊:
(1)入祀者身分資料(所屬單位、級別、職別、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等)。
(2)死難日期、死難地點。
2.入祀忠烈祠烈士事蹟表:
(1)入祀者身分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等)。
(2)入祀者之生平事蹟。
(3)入祀者之死難經過。
(4)入祀者遺族概況。
(5)申請入祀之依據。
(6)入祀事蹟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
(7)填報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8)申請及核轉機關審查意見。
五、審查程序如下:
1.依忠烈祠祀辦法第二條或第二條之一規定入祀者,各該填報機關(單位)及核轉機關應就申請入祀之具體事蹟確實調查並加註初審、複審意見及檢具殉難事蹟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轉內政部核准。
2.依忠烈祠祀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褒揚條例第五條規定及抗戰期間海南島(含圍洲島)陣前起義義士依規定入祀者,直轄巿政府或縣(巿)政就申請入祀之具體事蹟確實調查並加註審核意見及檢具殉難事蹟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報內政部核准。
3.依忠烈祠祀辦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入祀者,直轄巿政府或縣(巿)政府應就邀請相關單位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入祀之具體事蹟確實調查審核後,加註審核
意見及檢具殉難事蹟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報內政部核准。
4.依忠烈祠祀辦法第二條第九款或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申請入祀者,內政部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邀請申報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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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文化藝術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26
  • 發布日期: 2012-06-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 點閱次數: 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