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辦法
行政院七十年四月一日台七十內字第四0三四號函修正發布
第一條 | 為崇敬革命先烈、陣亡將士,定期舉行祭祀典禮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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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典禮,中央在中央政府所地忠烈祠舉行。省(市)、縣(市)在當地忠烈祠或其他適當場所舉行。 | |
第三條 | 每年三月二十九日為春祭日期,春祭革命先烈及陣亡將士,九月三日為秋祭日期,祭祀陣亡將士。 | |
第四條 | 祭祀典禮,參加人員除中央另有規定外,省(市)、縣(市)由各該地方首長率領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參加。 | |
第五條 | 舉行春秋祭典時,同時致祭為國殉難官民。 | |
第六條 | 祭祀典禮儀式如左: | |
一、祭典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陪祭者就位。 五、與祭者就位。 六、奏國歌。 七、上香。 八、獻花。 九、恭讀祭文。 十、行三鞠躬禮。 十一、主祭者報告致祭意義。 十二、演講。 十三、奏哀樂。 十四、禮成。 前項第十一款及十二款,得視實祭情形從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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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